不動產租賃和經營租賃區(qū)別?
1、租金標準不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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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的租賃必須執(zhí)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準.各地都規(guī)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準或最高限價,租賃雙方必須執(zhí)行.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.
2、修繕責任不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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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,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.由于承租人對生產、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,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,比如規(guī)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,或者規(guī)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.
3、違約責任不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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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,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,收回房屋.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(guī)定,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,是否閑置不用,屬于承租人的權利.
不動產租賃指對不動產進行出租的行為,包括對房租,建筑物,土地等資產出租,它是相對于動產租賃而言的,與動產租賃向對應。
而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?yōu)榱藵M足生產、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,它不改變資產的所屬權等權利,它是針對融資租賃而言